针对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反映的鄢陵县马坊镇胡庄村企业违法占用耕地建厂房问题,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站在坚决保护耕地、维护粮食安全的高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回避问题,一查到底。
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组织工作专班,迅速组织调查,实行省级挂牌督办,指导许昌市、鄢陵县开展实地核查,派人进行现场督导,立即拆除违法设施。
许昌市、鄢陵县成立了由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和整改工作,连夜对违法占地厂房进行拆除。截止8月1日晚,对查明属于违法占地的厂房已全部拆除完毕,正同步启动土地复耕复绿工作,并将根据调查情况,对涉及的违法违规违纪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河南省始终把保护耕地作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下一步,将结合全省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举一反三、全面排查,严格执法监管,发现一起、查出一起,坚决守住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条红线。(来源:河南日报)
《焦点访谈》节目截图延伸阅读:
年7月30日,央视《焦点访谈》以“基本农田上长厂房”为题,对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胡庄村在基本农田上建厂房的相关问题进行报道。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经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第十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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