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

行政法

行政法系列

行政机关未依约履行行政协议

法院依法判决继续履行

壹:案件信息

案号:()湘02行初13号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贰:裁判要旨

原告已在被告交地前缴纳土地出让款万元,已经基本履行了其协议内容,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类别为商业用地的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违反了协议约定。根据原告关于“继续履行案涉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被告应继续履行案涉协议剩余部分。

三、基本案情

年9月11日,烈山某工业旅游文化产品有限公司与炎陵县人民政府炎陵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办厂合同书》。约定:“湖南某文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旅游文化产品综合开发项目入驻炎陵县九龙工业园,项目投资万元,项目生产规模5万件/年,炎陵县人民政府为湖南某文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项目用地总面积平方米(约合38.1亩),其中商业用地平方米(约合2.68亩),工业用地平方米(约合35.42亩)。工业用地每亩高于3万元部分及商业用地每亩高于22万元部分由炎陵县人民政府承担。项目用地使用权地价总额为人民币.22万元,湖南某文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须在炎陵县人民政府交地前向炎陵县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总金额的80%,炎陵县人民政府在合同生效后18个月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分别办理)办理完毕,湖南某文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向炎陵县人民政府付清全部价款余额。”年,湖南某文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案涉用地上建设了项目用地护坡、围墙等设施。年,湖南某文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湖南始祖文化公司综合楼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炎陵县规划局报建审批,包括综合楼、炭雕厂等,但未获批。年至年9月18日,湖南某文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共计缴纳土地价款万元。年9月23日,炎陵县人民政府为湖南某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由烈山某工业旅游文化产品有限公司变更)办理了炎陵国用()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类为工业用地,面积为.4平方米,座落于炎陵县九龙工业区。年11月2日,炎陵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九龙工业园区8号地块的批复,原则同意九龙工业园8号地块变更期限为年11月10日之前交地,年11月10日之前开工,年11月10日之前竣工。之后,炎陵县人民政府未为湖南某文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平方米的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湖南某文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也未在案涉地块上建设。后湖南某文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炎陵县人民政府炎陵县人民政府履行将炎陵县九龙工业园8号地块内平方米(约合2.68亩)土地按商业用地性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湖南某文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职责,并向其赔偿因延期办证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7万元;判决炎陵县人民政府若不能为其办理平方米(约合2.68亩)商业用地权证,炎陵县人民政府向湖南某文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

四、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出于招商引资、搞活炎陵县九龙工业园经济的需要,行使其行政管理权与原告签订的案涉行政协议,系当事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内容合法有效,当事双方尤其是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诚实守信按照协议全面履行协议内容。原告已在被告交地前缴纳土地出让款万元,已经基本履行了其协议内容,被告虽已为原告办理了类别为工业用地的面积为.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未为原告办理类别为商业用地的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违反了协议约定。现根据被告出具的会议纪要,被告具备继续履行案涉协议即为原告从之前办理的类别为工业用地的面积为.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里分割出平方米办理为商业用地的条件,根据原告关于“继续履行案涉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被告应继续履行案涉协议剩余部分。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就案涉协议发生纠纷以来,旷日持久,造成了土地的闲置、资源的浪费、双方经济利益的较大损失等,被告应尽快履行案涉协议的剩余部分,而原告也应在被告履行的基础上尽快对案涉地块进行开发建设、投入使用,被告各职能部门应全力支持配合,尽快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造就当事双方“双赢”局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炎陵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在为原告湖南某文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的炎陵国用()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分割出平方米,另行为原告湖南某文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类别为商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评析

孙承龙律师认为:法院审理行政协议纠纷的思路采取了所谓两分法,即对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单方行政行为,按照一般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的全面审查,对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的行政行为,按照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履约纠纷处理①。本案中行政机关违约的事实明确,协议约定清楚,法院支持了行政相对人的核心诉请。

注: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

作者简介

孙承龙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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