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报社领导们您们好:
我叫周秀云,女,回族,年11月17日出生,住许昌市文峰路39号,身份证号:41100211。我向您们举报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安区分局严重违纪行为。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年初,我在长村张乡屯南八组村东购买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批准号:NO:),并于年3月在自家宅基地上自建房屋。该房屋坐南向北有4间,两个儿子各两间。
我在长村张乡屯南八组村的自建房屋先是买卖行为,因有其他原因买卖行为没有进行完毕。随后由买卖房屋行为改为租房行为。但租房人王保山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伪造了我的土地证(只见过复印件),土地证号为许昌县国用(个土)字第号和许县国有()个土字第()。该案件在许昌市鄢陵县法院审判时,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安区分局不动产管理部门已经出示了有关证明,证明王保山持有的证件许昌县国用(个土)字第号在不动产管理局查询不到(附件:1),并且许县国有()个土字第()号证是名为董桂贤的,就是说王保山持有土地证(个土)字第是伪造的,持有的()个土字第()土地证是套用董桂贤的(附件:2)。
年6月13日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安区分局工作者(法定代理人)当庭证明档案显示房产证是王保山办理(附件:3),就是说涉案房产证是王保山持伪造的土地证办理的房产证,这是个有力的证据。但是,王保山却持非法土地证办理了房产证。依据《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而在王保山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时,既没有该标的物物权所有权人我的任何授权委托,签名和身份证信息等证明材料。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安区分局(原许昌县房管局)却给王保山办理了涉案房产证。我是土地证的持有人,我从来没有在任何土地证过户上签字,更没有授权任何人办理过户手续。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安区分局在于年6月29日违反规定给王保山办理了许昌县国用(个土)字第号土地证(套用董桂贤的土地证号),王保山持有该证办理了房产证。
依据《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报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本案中,办证机关所依据的由王保山提供的许昌县国用(个土)字第号土地证和许昌县国用(个土)字第号土地证存在严重问题。年在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王保山持有的土地证时,建安区国土局已明确提出王保山持有的许昌县国用(个土)字第号土地证查无此证(建安区国土局出具的证明为证),就是说此证不存在;对王保山持有的许昌县国用(个土)字第号土地证不是王保山持有人,而是叫董桂贤的证件。我在年12月10日去原许昌县土地局查询时,土地局告知我涉案土地证是我的,并为我复印了土地档案(附件:4)。而王保山持的(个土)字第号土地证是年6月29日办理的,这显然是违法的。另外,王保山称(个土)字第号土地证是补办的,既然没有许昌县国用(个土)字第号土地证的存在,办证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据什么补办的?很显然王保山持有的号土地证为违规办理的证件。
王保山持违规办理的土地证办理了房产证,而王保山持有许县房权证灵井镇字第()号房产证是灵井镇颁发的(附件:5),灵井镇不具备颁证资格,而且,该房屋所在地是长村张乡境内,灵井镇既没有颁证资格,也不是其管辖范围。这也是严重的违纪行为。
王保山申报时提供的()号和()号土地证均为不实材料,办证机关却依据一个是不存在的和一个是非法的土地证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其办证程序严重违纪,办证机关应依法撤销涉案证件。
在年10月24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王保山持有的土地证和房产证。经过二审,许昌市人民中级法院在年10月22日裁定原告诉讼超期,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裁定中称“法院未对争议进行实体审查,更不妨碍当事人通过诉讼司法程序之外的其他方式解决纠纷”。鄢陵县人民法院已对实体进行了审查,也作出了判决。显然,原许昌县国土局和房管局办证严重违纪(现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安区分局)。
申诉请求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安区分局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我个人利益,给我造成了巨大损失。我已多次去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安区分局反映其违纪行为,建安区分局分管信访的王晓静同志也多次向其领导反映。据王晓静传达的答复是他们不予受理、不改正其违纪行为。请求报社领导们通过新闻媒体监督,及时纠正其违纪行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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