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康世保通讯员刘少玄)9月22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柴长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马某辉一审宣判。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马某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马某辉,鄢陵县人,现年41岁。曾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先后于年6月和年9月两次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年以来,柴长安(已被宣判)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柴长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马军辉于年到年间,通过别人介绍认识柴长安,并积极参加其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认为,在以柴长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告人马某辉多次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柴长安多次违反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马某辉均积极参加,系共同犯罪,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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