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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7日,炎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该案是炎陵县人民法院参加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的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集中宣判活动的其中一案。近日,该院已经集中公开宣判2起涉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相关联犯罪的严惩高压态势,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案件详情

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卫某某、霍某某为获取报酬,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然多次提供本人或他人银行卡和支付宝帮助接收并转移资金,经查,卫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和支付宝共流转资金14万余元,其中犯罪资金元,霍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和支付宝共流转资金28万余元,其中犯罪资金元。卫某某共获利3千余元,霍某某共获利3千余元。案发后,两被告人均退缴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炎陵县人民法院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霍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追缴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是通过电话、网络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被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犯罪。在诈骗过程中,诈骗分子往往通过大量收购他人电话卡、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广大群众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因贪图小利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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