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年部门预算说明
第二部分年部门预算表
1、收支总表
2、收入总表
3、支出总表
4、支出预算分类汇总表(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
5、支出预算分类汇总表(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
6、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7、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8、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人员经费(工资福利支出)(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
9、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人员经费(工资福利支出)(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
10、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
11、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
12、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
1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
1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15、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16、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分类汇总表(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
17、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分类汇总表(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
18、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19、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支出表
20、省级专项资金预算汇总表
21、省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22、其他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23、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注:以上部门预算报表中,空表表示本部门无相关收支情况。
第一部分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概况
(一)职能职责。湖南省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一审、二审、再审的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和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负责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依法审理和执行上级法院指定审理、执行的各类案件。
国家法官学院湖南分院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正处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我省法院系统预备法官培训,基层法院副院长、庭长、中级法院庭长任职培训,人民陪审员培训,法官等级晋级培训,法警晋升警衔(授衔)培训,法官、执行员、审判辅助人员和其他人员业务培训以及国家法官学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其他培训任务。
(二)机构设置。省法院本级内设机构28个,具体为:办公室、政治部组织干部处、政治部法官管理处、政治部宣传教育处、立案信访局、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第一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审判监督第一庭、审判监督第二庭(林业审判庭)、审判监督第三庭(行政审判第二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新闻信息网络处、司法警察总队、司法装备技术处、代表委员联络处、监察局(司法巡查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会、机关服务中心、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法官培训中心。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纳入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省法院本级预算和国家法官学院湖南分院、3家铁路运输法院、家中基层法院预算,共计家预算单位组成: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
2、国家法官学院湖南分院
3、铁路运输法院,包括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天心区人民法院、雨花区人民法院、开福区人民法院、芙蓉区人民法院、岳麓区人民法院、望城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宁乡市人民法院、浏阳市人民法院。
5、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天元区人民法院、芦淞区人民法院、荷塘区人民法院、石峰区人民法院、渌口区人民法院、醴陵县人民法院、攸县人民法院、茶陵县人民法院、炎陵县人民法院。
6、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雨湖区人民法院、岳塘区人民法院、湘潭县人民法院、湘乡市人民法院、韶山市人民法院。
7、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南岳区人民法院、珠晖区人民法院、雁峰区人民法院、石鼓区人民法院、蒸湘区人民法院、衡南县人民法院、衡阳县人民法院、衡山县人民法院、衡东县人民法院、常宁市人民法院、祁东县人民法院、耒阳市人民法院。
8、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双清区人民法院、大祥区人民法院、北塔区人民法院、邵东市人民法院、新邵县人民法院、隆回县人民法院、武冈市人民法院、洞口县人民法院、新宁县人民法院、邵阳县人民法院、城步县人民法院、绥宁县人民法院。
9、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君山区人民法院、云溪区人民法院、屈原区人民法院、汨罗市人民法院、平江县人民法院、湘阴县人民法院、临湘市人民法院、华容县人民法院、岳阳县人民法院。
10、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武陵区人民法院、鼎城区人民法院、津市市人民法院、安乡县人民法院、汉寿县人民法院、澧县人民法院、临澧县人民法院、桃源县人民法院、石门县人民法院。
11、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永定区人民法院、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慈利县人民法院、桑植县人民法院。
12、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资阳区人民法院、赫山区人民法院、大通湖区人民法院、沅江市人民法院、南县人民法院、桃江县人民法院、安化县人民法院。
13、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零陵区人民法院、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东安县人民法院、道县人民法院、宁远县人民法院、江永县人民法院、江华县人民法院、蓝山县人民法院、新田县人民法院、双牌县人民法院、祁阳县人民法院。
14、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北湖区人民法院、苏仙区人民法院、资兴市人民法院、桂阳县人民法院、永兴县人民法院、宜章县人民法院、嘉禾县人民法院、临武县人民法院、汝城县人民法院、桂东县人民法院、安仁县人民法院。
15、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娄星区人民法院、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双峰县人民法院、涟源市人民法院、新化县人民法院。
16、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鹤城区人民法院、沅陵县人民法院、辰溪县人民法院、溆浦县人民法院、麻阳县人民法院、新晃县人民法院、芷江县人民法院、中方县人民法院、洪江市人民法院、洪江区人民法院、会同县人民法院、靖州县人民法院、通道县人民法院。
17、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包括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吉首市人民法院、泸溪县人民法院、凤凰县人民法院、花垣县人民法院、保靖县人民法院、古丈县人民法院、永顺县人民法院、龙山县人民法院。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拨款收入,以及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等单位资金。年本部门收入预算.2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0万元,上级财政补助收入.06万元,上年结转结余.98万元,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收入较去年增加.71万元,主要是增人增资、办案业务经费、信息化建设等。
(二)支出预算:年本部门支出预算.2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6.46万元,公共安全支出.66万元,教育支出.2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6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1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71万元,主要是公共安全支出增加了.97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
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2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6.46万元,占0.01%;公共安全支出.66万元,占85.59%;教育支出.23万元,0.5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2万元,占4.69%;卫生健康支出.66万元,3.49%;住房保障支出.41万元,占5.63%。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年本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数.02万元,主要是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年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22万元,主要是部门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业务工作专项、运行维护专项等,其中:业务工作专项支出.75万元,主要用于大案要案办理、执行协调、日常维修等方面;运行维护专项支出.47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办案设备购置、公务用车购置、大型修缮、信息化建设经费等方面。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预算支出。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年全省法院系统家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04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34万元,上升4.73%,主要是案件数量上升,办案相关支出。
(二)“三公”经费预算:年全省法院系统家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数为.7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5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6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34万元。年“三公”经费预算与年持平。
(三)一般性支出情况:年全省法院系统会议费预算.61万元,拟召开会议,人数人。具体内容如下:省法院拟召开三类会议1次,内容为全省法院院长会议,时间1天,参加人数人,预算金额10万元,主要是对年法院工作进行总结,同时对年的全省法院工作进行部署;省以下法院召开其它会议次,人数人,内容为立案信访会议、执行工作会议、审判工作会议、人民陪审员会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议等;培训费预算.99万元,拟开展期培训,人数人,内容为审判业务培训、执行业务培训、书记员培训、陪审员培训、司法警察业务技能培训等;年全省法院拟举办16场次其他活动,内容为干警运动会、警察日活动、专业技能比武等活动,尽量争取市场化运作,严格控制规模和支出,经费预算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年全省法院系统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8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77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91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使用及新增资产配置情况:截至年12月底,全省法院系统共有公务用车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19辆,应急保障用车10辆,执法执勤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辆,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45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台,单位价值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0台。年拟新增配置公务用车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4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9辆,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1辆;新增配备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单位价值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台。
(六)预算绩效目标说明:本部门所有支出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纳入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金额为.2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2万元,项目支出.22万元,具体绩效目标详见附表。
七、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省(市/县)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等支出。
第二部分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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