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许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进一步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县城规划区:东环路以西、金汇大道以北、锦绣路以东、北环路以南(含上述道路)。
安陵镇:翠柳路以东、北环以南、东环以西、南环以北。
大马镇:义女社区,大马社区,南丁庄社区。
只乐镇:东只乐社区、西只乐社区。
望田镇:望北社区、望南社区、望东社区、店东刘社区、黄家社区、边王村。
陶城镇:陶南村、陶北村。
南坞镇:南坞村、卜寨村、彭庄村。
张桥镇:新东社区、大宋社区。
马栏镇:马栏社区、南郑庄社区、吴家社区、裴家社区、娄家社区、支家社区、后纸坊社区。
马坊镇:马集村、马寨村、刘桥村、钦桥村、谷楼村、徐坡村、袁坡村。
彭店镇:彭南村、彭北村、孙庄村。
柏梁镇:王岗社区、岗底社区、马庄社区、六湾社区、柏梁社区、官寨社区、文范社区、孔村社区、漆井社区。
陈化店镇:陈化店社区、东明义社区、西明义社区。
产业集聚区:百花路以西、金汇大道以北、翠柳路以东、G以南范围内所有工业企业。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鄢陵县公安局;鄢陵县生态环境局鄢陵分局;鄢陵县应急管理局;鄢陵县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1月16日
(来源:鄢陵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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