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炎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六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年10月,被告人文某某、朱某某、伍某某等七人在禁猎期内使用光照设备非法猎杀数量不等的池鹭、夜鹭、牛背鹭等野生鸟类,经专业机构鉴定评估,文某某等人猎杀的池鹭、夜鹭、牛背鹭等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等七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责任。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对文某某等七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不等,并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同时,在县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七名被告人均当庭服判,承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并当场通过炎陵县电视台向社会公众进行赔礼道歉。
今年以来,炎陵县人民法院扎实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项行动巩固年活动,重点打击涉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多次深入乡镇、街道进行巡回审判、召开讲座和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强化警示教育作用,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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