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加快灾后重建,支持河南省遭受洪涝灾害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关税费政策如下:
一、对因灾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年7-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5号)申请困难减免。
二、对因灾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取得的经营所得,减征50%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额度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三、对受灾破坏需要恢复重建的项目,鼓励市级政府出台适当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政策,优惠期限从年7月至12月。
四、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减免税,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上述政策适用范围为遭受洪涝灾害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极重灾区主要包括: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郑州市二七区、浚县、淇县、卫辉市、辉县市;重灾区主要包括: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市郑东新区、登封市、新郑市、中牟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市中原区、郑州市高新区、郑州市惠济区、郑州市上街区、新乡市牧野区、获嘉县、新乡县、原阳县、延津县、新乡市凤泉区、鹤壁市山城区、鹤壁市鹤山区、鹤壁市淇滨区、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尉氏县、汤阴县、林州市、安阳县、安阳市龙安区、滑县、内黄县、修武县、武陟县、焦作市马村区、扶沟县、西华县、长葛市、鄢陵县、济源示范区。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具体范围以有关部门评估结果为准。
六、本公告由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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