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会签稿)》等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全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通气会要求,确保我市规范“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专项工作有序、平稳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01工作目标
按照“义务教育是国家事权,依法由国家举办”总要求,围绕“严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总目标,全面启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引导公有资源回归公办,社会力量、民办资本各回其位,严禁把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转为民办学校,加大规范公有主体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专项工作力度,确保在年底前,将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控制在5%以内。
02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要依据本地“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一校一方案,分类管理,稳妥推进。
二是坚持稳慎有序。要充分考虑本地社会承受力和地方财政支付力,严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做到扎实推进、稳步到位。
三是坚持依法推进。强化法治思维,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专项工作在法治框架内运行。
03工作重点
经各县(市、区)教体局排查,全市目前共有“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5所,分别是许昌市第七中学、许昌第一外国语实验小学、郑州国庆中学花都学校、襄城县清华园学校、许昌市建安区第三高级中学。
开展“公参民”学校专项规范,理顺体制机制,引导公有资源回归公办,社会力量、民办资本各回其位。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期限、价格和双方责任等。
1.许昌市第七中学:年秋季开始按公办学校招生,年底前全面完成规范工作,使许昌市第七中学成为公办学校。
2.许昌第一外国语实验小学:年底前,厘清产权关系,完成许昌第一外国语实验小学与许昌实验小学的脱钩,成为民办学校。
3.郑州国庆中学花都学校:年底前,鄢陵县教体局和陈化店镇政府要终止郑州中原基础研究院、郑州国庆中学对陈化店镇中心小学和陈化店第一初中的委托合同,陈化店镇中心小学和陈化店第一初中回归到原有公办性质,成为公办学校。
4.襄城县清华园学校:年底前,结合资产评估情况签订回购协议,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将学校转为公办学校。
5.许昌市建安区第三高级中学:年底前,在规范公有教育资源使用,理清产权关系、清算资产及师生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公参民”规范工作要求,许昌市建安区第三高级中学义务教育阶段达到规范目标。
04工作步骤
充分考虑到我市5所“公参民”学校分属不同县区,学校问题各异,需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稳步予以推进。
第一阶段:摸底排查(年7月底前)
各县(市、区)要完成“公参民”学校专项摸底排查,严格界定“公参民”学校类别,掌握“公参民”学校实际情况,按照“一校一策”的方式制定分阶段工作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阶段:评估测算(年8月—年12月)
1.做好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指导“公参民”学校开展资产评估;“公参民”学校要委托评估公司对学校原国有投入资产和增值部分进行资产评估,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
2.测算师生需求。一是“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教育部门需要根据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测算出学生学位和教师编制数量;二是处于过渡阶段的转公学校,教育部门要测算出需要政府购买学生学位和教师岗位的数量及资金量,以满足“公参民”学校过渡阶段的需求。
3.测算资金需求。为了保障“公参民”学校规范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门要测算出转公学校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测算出处于过渡阶段的转公学校购买社会服务的费用和办公经费,测算出回购学校及购买民办学校学位的资金量。
4.测算编制需求。编制、人事部门要根据转公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测算教师编制数量,配齐教师编制,满足学校办学需要。
第三阶段:全面规范(年1月—年8月)
1.变更合同。“公参民”学校原签订的合同要依法依规终止,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公有资源稳妥退出。原“公参民”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订的合同,需要延续的应及时变更签订主体进行续签。
2.划转资产。根据资产评估情况,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该划归公办学校的划归公办学校,该划归民办学校的划归民办学校。
3.落实编制。编制部门要根据转公学校的办学规模和编制需求,及时核准学校设置,落实人员编制,保证转公学校的教师配备。
4.拨付资金。财政部门要根据转公学校的办学需求,把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办学经费;需要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和购买学位的,财政部门应保障资金需求,及时拨付,满足非营利、优质学位的提供。
5.规范租赁。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限期纠正,收回自用,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供应;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依法上缴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第四阶段:巩固提升(年9月—年12月)
全市规范“公参民”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规范“公参民”学校督导检查、收尾验收、总结经验等工作,巩固义务教育规范治理成果。各县(市、区)要抓紧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05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强化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规范“公参民”学校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各县(市、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成立规范“公参民”工作领导小组,编办、网信、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审计、教育等部门参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统一协调指导“公参民”学校专项规范工作。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的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切实推动“公参民”规范工作有序推进。
(二)依法依规,履职尽责。要落实各部门责任,细化工作台账,加大财政、人事和编制支持力度,保障规范“公参民”工作需求。坚持目标导向,依法依规稳慎有序推进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不断强化形势研判,加大舆情监测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主动作为,务实清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扎实推动中央规范“公参民”精神的全面落实。在规范“公参民”学校时要避免出现利益输送,防范出现廉政风险。
(四)强化督导,严肃问责。全市规范“公参民”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强化督导工作,大力推动规范工作的开展,对执行不力敷衍应付的和顶风违规变相审批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来源:许昌小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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