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三名村干部私分群众捐赠的6箱方便面一事在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3月2日,河南省许昌市纪委发布《关于鄢陵县陶城镇后路村村委副主任刘连春等人私分捐赠物资问题的通报》称,年2月25日,鄢陵县纪委给予刘连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刘水营党内警告处分。陶城镇政府责令刘尧辞去后路村村监委会主任职务。(3月3日《封面新闻》)
一人2箱桶装方便面不值钱,不过百十块钱。村干部私自拿2箱方便面回家,且在第二日退回,却遭到党内处分,村监委会主任更是丢掉了“乌纱帽”。这样的处分看起来挺重,被处分的村干部或许觉得很冤枉。但从国法党纪角度说,村干部私分捐赠方便面被处分,一点都不冤,完全是咎由自取。因为问题的核心不是拿了几箱方便面回家,而是在疫情防控时期,私分群众捐赠的物资。
村干部私分群众捐赠的方便面,在法律上是截留、侵占慈善财产、捐赠款物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法按规必须进行处罚。《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情形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则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进一步追问,在疫情防控这种特殊时期,村干部连几箱方便面的小便宜都贪都占,很难让人相信这类村干部在平时会做到“不难群众一针一线”,恐怕还存在其他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本应发挥“最后一公里”监督作用,“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却与作为被监督对象的村干部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共同私分群众捐赠的方便面,丧失村监委会主任应有的基本原则。从这个角度说,村干部私分群众捐赠的方便面,只能作为违法违纪的线索,纪委还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有没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而不是止于调查村干部私分方便面一事。
再者,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村干部贪占捐赠物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大恶,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群众捐赠的物资方便面“是社会各界群众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体现”,村干部私分方便面,直接严重伤害捐赠者感情,会降低群众参与公益事业热情,进而导致群众丧失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信任。
总之,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以案为鉴,抛弃私心杂念,不该拿的坚决不拿、不该要的坚决不要,做到公私分明、大公无私。同时,疫情防控没有结束,对捐赠物资的监督一刻也不能放松,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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